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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30
案情:2014年12月4日,刘某来到曾经打工的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厂棚内,偷偷撕毁发给张某的货物包裹上的快递信息单,贴上自己填写的快递信息单,将收件人改为其父亲姓名,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也作了相应更改。包裹送到后,刘某以其父亲名义将包裹提走。经鉴定,该包裹内货物价值计4116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采取欺骗手段,更改快递信息单,欺骗某物流公司快递投递员而取得快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更改快递信息单,使快递员按更改后快递单信息投递,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是盗窃犯罪的间接正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转移、占有)财产;而盗窃罪仅需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占有的目的,盗窃的间接正犯是利用第三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相对人对财产有处分权,后者的第三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
刘某更改快递单信息,表面上看好像是骗了快递员,但快递员对快递单信息被更改并不知情,其职责是按照快递单的指示投递邮件。所以,不能认为行为人骗了快递员,而是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行为人当作作案“工具”,顺利地窃取他人包裹。
刘某用新快递单替换原来的快递单,新快递单对快递员来说是有效的,此时刘某的盗窃行为完成了一部分。此后,快递员根据新快递单的指示将邮件送往行为人指定的地点和收件人,是刘某盗窃行为的另一部分。这正说明行为人刘某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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