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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30
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客户的一箱货物,面对客户两万多元的索赔,快递公司只肯退还运费及赔偿运费3倍的损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研色公司未办理保价,判决快递公司根据约定赔偿原告运费的7倍损失,计人民币2058元。
2014年5月7日,研色公司将3箱货物交付南通某快递公司运送,并分别填写了3份快递单。此后,快递公司将两箱货物运抵收货人,但另外一箱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遗失。研色公司为此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的事实,主张按照我国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的规定进行赔偿。无奈之下,研色公司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退还294元运费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法庭上,原告研色公司提供该箱货物的照片、价格牌等,以证明丢失的物品累计价值2.4万元。
经质证,快递公司对上述照片、价格牌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异议,并辩称不能以此证明原告所主张丢失物品的价值,也不能证明上述物品已交付其运送并丢失。
法院另查明,研色公司提交的3份快递单正面的“寄件人签署”栏内均以加黑字体载明:“请仔细阅读背面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研色公司工作人员在该栏内签字。3份快递单“附加业务类型”栏内有“保价”选项,但3份快递单均未勾选。在3份快递单的背面均载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第1条以加黑字体载明:“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4条以加黑字体载明:“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9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7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就相应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被告提供的快递业务赋予了寄件人自由选择保价或不保价的选择权,对于重要物品,寄件人可以选择多交邮寄费用,进而在物品丢失时可获得足额赔偿。根据寄件人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收取不同的邮寄费用,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致使部分快件丢失,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将照片中的货物交付了快递公司,并恰好在遗失的这单快件中,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7倍运费,计人民币2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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