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法律法规 律师文集 典型案例 新闻中心 党建园地

— 典型案例 —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电话:0318-2681970 或 2081970

传真:0318-2681970

邮箱:rmcc999@126.com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529号一、二、三楼

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气死人”是否负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30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5日,石家庄某广告材料公司的职工胡某开车到某小区送货,将车停在楼前的车位。大约20分钟后,胡某下楼发现自己的车被另一辆车堵住了去路。一位老人气势汹汹地问他为什么占用自己的车位,胡某这才得知车位系老人所租,立即向老人诚恳道歉,并表示立即离开。其间,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也到达现场,与胡某一起劝说老人。可老人依然不依不饶,情绪非常激动,随后晕倒在地。
见此状况,胡某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拨打了110和120。很快,老人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胡某向110民警陈述情况。不幸的是,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因双方协商未果,老人的家人将胡某、胡某任职的某广告材料公司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
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虽然没有离开争吵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争吵与老人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却是引起老人死亡的条件之一,是诱因,偶然促成了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结合老人生前的身体状况,应认定争吵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关系,故胡某对老人的死亡后果负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事发当天系胡某职务行为,应由其用人单位某广告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对进出小区的外来车辆进行登记,并对车辆的停放进行指挥调度,但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按物业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点评
有一句老话说“气死人不偿命”,那么“气死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专家认为,因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的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行为人明知对方生理方面有疾病,存在被气死的可能性,而积极地、有目的地故意追求或放任发生气死对方的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具备追求气死对方的目的。在争执中言辞激烈,在精神上侮辱对方,此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既没有追求气死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追求气死对方的行为,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原则上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公平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补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虽然不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老人死亡的诱因,属意外事件。鉴于此,被告胡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来源:河北高院。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dddddddd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