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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周振毅 要了四年的加工款

发布时间:2016-11-30

要了四年的加工款

2017年春节前的最后两天里,江苏籍陆女士收到了被告转帐支付的加工款,而距离双方终止合作、她开始立案讨款已经过去了四个年头。
2012年春末,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走进陆女士夫妇和他们的幼子,陆女士向周振毅律师表示:此前的四年时间里,一直在为衡水某灯具公司加工线束配件,现准备离衡回苏,尚有一直拖欠着的巨款未结,若不能顺利结帐,三天内办理委托诉讼手续。而其索款不得实际持续了将近半年,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时已是2012年年末。
正常立案后,双方主张有很大争执,围绕各自观点组织了数十份各类证据。原告的原始基本证据是四份月度结算单,而被告却持有此期间内付款20万元的转帐凭证、并反诉涉案配件因质量问题被退货造成损失20余万元、另出借原告5万元款,大有吞并原告本诉并反转之势。
但基础事实、客观真实及合法公正,总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案中有一次例外的有零有整还款,双方对还款内容及方式主张迥异,该成为了我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多次口头、书面向法庭强调,力证被告所述不实,进而降低法庭对其主张、证据的心证度,且得出支持我方主张的排他结论。令人欣慰的是,终审判决中以推定方式采信了我方上述重要意见、否认了被告还款20万元主张,我方本诉全胜。
同时,我方通过申请对方提交财务资料,后既以其未提供相关重要月份结算单而请求法庭依司法解释规定推定我方主张成立,又拟依其中验收入库单主张质量免责,遗憾的是,终审判决在支持我方诉求的同时,也部分地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判由双方分担被告的“损失”,这里面确未充分考虑验收入库、质量异议期、原告只是加工户之一、以往加工历史中退货产品占比不足1%、退货还是滞销货及其真实数量和原因力、产品勘验提存并交由被告保管的纸箱被拆封、一纸物价鉴证的损失证材过于简单等因素,有失公允。陆女士收悉后表示,只当是抵作借用被告车间的费用,不再申诉,案结事了。
被告主张的5万元出借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庭支持或不支持,几经反复,终判从中扣减。
案件历经一、二审和重审一、二审,期间有过鉴定不能、对账未果、勘验、鉴证,有过勘验时的原告人身自由受限、律师交涉、甚至报警,有过跨省调查取证与反取证,有依据台历记载进行的近十次准时续冻,有逾三十份的申请、意见、通知快递单,有在案外、案内寻求比对鉴材以求得国内权威鉴定机构支持的周折,有已然律所主力的同事对当年初来律所协办此案的回忆和感慨……所发生的一切显已不是十页终审判决所能笼括的,而这又是一个必然地外在结果。
细细想来,每一次诉讼活动之前的准备、沟通和提示回忆,每一遍交换意见之后的分析总结和梳理,每一份证据的反复推敲、质证发挥,均历历在目。而贯穿始终的感受是,原、被告双方在加工平时因为实力、地位方面的不同,带来了各自证据的优劣势差异;我方依不规范、弱势证据用以支持主张时的竭尽所能,更是难忘;简单问题人为复杂化后的见招拆招和经验预判,也使得学习与实战真正结合在了一起,用以所学、用中研学、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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