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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30
正当诉求被法院驳回当然不是什么好事,但如果不是最终结果的话,千万不要放弃,胜利的到来有时确需有个砥砺前行的过程。
贾先生从事装修装饰,经十多年的打拼,在衡水业界小有名气。此前在石家庄也是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却是与赵某共同持股、共同经营,赵某妻子顾某同样持股、由赵某代为打理。
2005年,贾先生与赵某达成书面一致,贾退出公司、变更营业执照法人和税务登记,赵付贾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最后期限,赵某出具了一纸欠条。双方随即变更了工商法人登记,贾某也离开了石家庄,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赵某分文未付,期间的2008年,该公司被工商吊销,税务登记也始终未变。贾先生的付款要求,先遭推迟,后来更是以未变税务登记为由直接拒绝。
周振毅律师、杨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层面分析,认定是具有股份转让内容的附条件、附时间的还款协议。在协商、通知的建议几无成效下,无奈作好全方位设计和充分准备后,启动了法院诉讼程序,但一审法院以法人变更侵害顾某权益、该“欠条”违法无效且未变更税务登记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
贾某愤而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人变更是经工商行政审查、合法完善,且不应纳入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已履行变更登记配合义务等意见,二审法院认定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赵某应偿还贾先生5万元欠款并担负5万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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