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销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日前,丁某、郭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逮捕后,于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退侦,仍不能满足证实二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被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起诉。至此,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何荣起律师为丁某辩护,赵强律师为郭某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仅附该案律师辩护意见要点一份:
辩护意见
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所接受丁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律师何荣起为其提供辩护。基于丁某存疑的案情,即使构成犯罪罪轻的量刑区间,特别是丁某特别严重的病情,辩护人紧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丁某身患极高危病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院对丁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二、指控丁某涉嫌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充分,恳请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丁某不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构成上述犯罪。
本案中,案涉的假烟,包装于其他物品的纸质包装箱内。其他物品的纸质包装与内装物品相符,即为丁某根据法律规定的预测。丁某于本案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指控丁某涉嫌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证据均不充分。
2、本案关键性证据严重缺失,涉案的假烟系间接正犯生产或销售,在案证据不能支撑对丁某上述犯罪的有罪指控。
本案中,侦查卷宗不能证实丁某及同案的郭某与假烟的生产销售的犯罪分子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丁某基于假烟生产、销售者冒以其他物品包装相欺瞒,丁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真正的假烟生产、销售者才是该罪的间接正犯,丁某及同案的郭某均不构成犯罪,在案证据不能支撑对丁某上述犯罪的有罪指控,关键证据严重缺失。
3、本案涉案物品鉴定意见与指控的涉案犯罪不具有关联性。
刑事犯罪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构成要求,本案中,丁某既然不知道案涉的假冒产品为假烟,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求,该假烟的鉴定数额自然与指控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刑法有谦抑性的特点,本着无罪推定,对于不确定的事实,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理解。本案中,关涉到本案特殊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身体状况,恳请贵院优先考虑辩护人存疑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其次为保护人权至少依法对丁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丁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何荣起律师
年 月 日
此前,何荣起律师于2016年:
为刘某涉嫌妨害执行公务一案中,成功辩护,后刘某因情节轻微,被审查起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起诉;
为宋某涉嫌强奸一案中,成功辩护,该案最终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