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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何荣起 轻信他人 妨害公务 险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30

轻信他人 妨害公务
险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荣起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许彬(化名)的过去充满着光环,刚至而立,已经成为了某国有企业的中层干部,再有不到一年时间,他即将取得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位,他的面前是一条光明坦途。梅花香自苦寒来,自幼,其父母对许彬言传身教,许彬也知学上进,自小学至大学毕业,成绩优异,一直担任学生干部,大二时还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是父母和妻女的骄傲。
2016年初的过节探家期间,许彬与亲朋欢聚,推杯换盏,三杯两盏淡酒过后,醉意正浓,突然接到稍早离席的许栋(化名)打来电话,误信了许栋捏造歪曲的冯坤(化名)被公安行政执法干警殴打的事实,到达现场后未加核实,和许栋、冯坤分别与制止冯坤之子酗酒滋事的现场执法的公安民警发生肢体冲突,阻碍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许栋、冯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许彬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结合许彬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的事实,认定许彬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彬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社会效果和警示意义:
一、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性、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责罚。本案中,事件因冯坤之子酒后滋事而起,亲友佳节团聚,把酒言欢,本为助兴,酒后言行若有不当,既然处警的公安执法干警制止,相关人员依法遵守,自然不会引发违法犯罪的的刑事案件。守法是对法律的敬畏,体现了公民良好素养,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当前,妨害执行公务案件多有发生,和谐社会的建立不但需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公民的守法教育,让全民守法蔚然成风。
二、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定罪、量刑的整个过程,针对刑事违法者不同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刑法分例了不同的罪名及量刑区间,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打击和惩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引导受众。本案中,结合具体案情,刑事办案机关先后采用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定罪的前提下又对许彬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和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依法运用,既打击了犯罪,同时又起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简要点评:
法律不仅惩治违法行为,同时也依据法律保障着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这就是法律正义的体现。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情节对许彬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许彬是幸运的。公民依法享有自由,但自由行使不能超出自由的边界,否则将面临治安或刑事的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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