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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2018年3月末的初春时节,窗外阳光灿烂,王老先生从石家庄慕名来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办公楼周振毅律师303办公室,儿子儿媳陪伴身边,却是一脸愁容、一筹莫展。
原来,一年前,王老通过衡水一家中看中并购买了桃城区五洲国际官邸小区一处房产,交付大部房款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房屋出现大幅增值,几近翻番,几经催促后,卖家迟迟不肯过户,王老先生为此茶难饮、饭不香。
周振毅律师和董智慧律师详阅了所有材料,确认交易存在缺陷,但不影响王老先生受让房产的基本权利后,开始着手立案,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时间不长,发现对方已于两天前将王老先生及中介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合同。在法院决定不予合并审理、我方作为原告的案子中止审理后,大家都意识到作为先行审理的案子,也就是我方作为被告一方的案子结果至关重要,我方同样接受王先生委托后,收集提交了大量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部分关键证据。
在合同效力方面,我方与中介的认识是一致的。以我方为主,向法庭提出了几层意见,包括双方现场看房;议价(男方在电话中提出价格意见)后在中介处订立合同;王老先生当日支付除过户押金外的近百万元房款;双方交接了卖方手中的大部购房手续、包括结婚证复印件;卖方女方收款后按房贷款额转至男方;还贷后卖方夫妇与王老先生亲属同去不动产局注销抵押;王老先生装修、入住该房一年有余,凡此等等,均由相关证据证实。但一审法院仍以房产为卖方即原告夫妇共有,男方未签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并分配了三方责任比例及我方因房价增长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数额不明确。
在王老先生的的授意下,我方又开始了上诉二审工作,交纳上诉状时得知:诉讼各方全部上诉。
二审中,周振毅律师根据各方上诉主张,将己方证据进一步分门别类、主次有别;敏锐发现双方接触时留存的有价值的视听片断,及时提交,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意见方面更是抓方向、抓重点;最后,依据证据规则、生活经验,结合对方系列行为性质的确认,努力让法官明白并得出男方知情、同意且参与的论断。在此过程中,阐述了相关的纲领性意见,即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双方是房屋合同关系,保护交易秩序及合同履行是我国《合同法》的原则和灵魂,王老先生的合同权利依法依约应得到保护。
该类案件属民间常见,但处理结果不一,2018年8月份的律师所例会上,大家一起分析、学习并发表了对案件及一审判决的认知。
2018年10月28日上午,正值律师所例会期间,周振毅律师收到了EMS送来的终审胜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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