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3万、还欠3万?
--写在庭审后出判前的心得
公元2019年12月2日,也就是今天,又一个常见而又忙碌的工作日:阅卷、会见、开庭再开庭以及夹杂其中的交流和在路上…
尽管平时总是告诫自己和身边的亲友:很忙不好、不是自己想要的,人总是要有时间去放松、去思考、去总结感受,如此,方能继往开来;如此,方能人生圆满。不过还是会有很多的意外,只要总体上还算开心就好。
一个案子一个故事,今天只想写几个小时前庭审之一之后的心得。这是半个月前一位好友推荐来的标的额较低的买卖合同案子,觉得有趣也就从低收费开启了办案模式。
张先生、刘女士夫妇二人开有橡胶厂,2012年出售熟友一批货物6万元,只收到3万元,遂今年起诉余欠3万元并一审获胜,对方贾先生不服上诉。周振毅律师、孙歌律师在长城律师楼303办公室几经研讨,于庭前准备了成形的七条答辩意见,并通报了委托人,庭审前又不断成熟着代理思路。
张、刘二位没有售单、欠据,刘女士为原告起诉依据的是刘女士2019年索款录音5份和申请调取的另一案卷,录音中贾先生未否认欠钱,只以通过另一案向保定籍第三人索款为由拖延。贾先生认为不该给钱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对;原告售货时间陈述前后不一;原告述称售货后没两天收款3万元,没打过收款条,同时认可此后贾先生出示的张先生书写的收款3万元证材,所以还过2次3万元,不再欠3万元;张先生一审旁听、二审不得作证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本文的标题中有两个3,有提到心得,我们就尽量围绕主题。实际情况就是:6-3=3,但原告基础证据的薄弱、历史记忆的模糊、一审矛盾笼括的陈述,使得一桩本可以简单到不能再普通的买卖,演变出一个有争议的一、二审诉讼。周振毅律师、孙歌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七条答辩意见,尽量集中对方所编织的虚假事实的特征,极力挤兑对方实难圆说的几处漏洞、矛盾、不合理,让实情真相自然而然、不得不“逼现”水面。
而庭审中可圈可点之外也于不动声色间一一迸现。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与旁听的不可兼容性,但未严格区分并禁止一、二审两个程序中转换的情形,代理律师有请示作证及作证不能的多项准备,在对方未反对仅后期质证、法庭更改相关安排并重视该证言的情形下,旁听的张先生还是完成了展示证人证言的过程,法庭终不会采信可有可无的筹码,却已收获不可逆转的心证,补强己方证据的目的至此已然达成。由此,在作好多面准备、环境演进允许的过程中,靠着争取和运气,以“0”或接近“0”牺牲的成本,实现己方核实利益,收获一些“竟然”、“开心”类的成果,实属快哉!
另一个心得却有些俏皮了,那就是我们有时是要“由着法官合法的任性”,说的是庭审中维持秩序的审判长。例如:法官大人要看视频听录音,是未能“了卷于胸”、是闭眼“午间小憩”的生理不可抗拒,亦或胸有成竹后的“一察人间百态”,总之要开展一下冗长的“无言”时间段,我们只需作好将计就计就好。当然,有的时候,确是要点名视听某份重要地视听资料,有选择性地要视听某份中的某个片段,这就要求我们对己方证据“门清”,尤其是执业时间不长并且线条不够细的律师,否则,在切换、确认过程中,或会遇到武断的训斥、挑剔地眼光、诡异的暗笑,要避免类似情形,只要作到对案件证材的完整、深刻把握即可。提到录音,顺带多说几句,还要注意通话录音与当面谈话录音的区别、录音笔录整理的完整与否、多份录音间针对性提取时相互有无明显区分特征、手机提取固定到光盘时对时间和序号原始状态的保留、法庭对庭审中由原始录音设备当庭播放的要求等等,一般来说,法官多具有审案的专业眼光,有时断案仅凭一两分钟的庭审观察,甚至是直觉,但也要知道并千万不要迷信你碰到的法官,在生活常识方面就想当然会优于自己,因为优越的地位或更易蒙蔽自己的判断。
再有就是,二审时委托人唯恐自己说错,上了法院楼还想打退堂鼓,我们律师一再给她打气,告知其亲自到庭给法官带来信心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对方不能到庭时的对比,这一点从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询问身份时的眼神中一看端倪,得到了充分验证。
继续谈心得的话,想说的是,避免引用、重复对方代理人“标签性词语”,标签意味着特征,会对人的心理起到强化作用,本案中是卖方应买方要求在买方的笔记本上写上“收款3万元”,由买方持有,历经时间久远,买方对此全无印象,答复对方“没打过收条”之后被对方钻了空子,因此我方多次将其准确、具体表述为“在对方笔记本上书写收款内容”,而回避了“收条”用语。而案中买方用来攻击的卖方“两天”等用词也作了科学、常理及反例的释明,以正视听,而若己方照搬“收条”来表述的话,会混淆笔记本上书写收款内容与收条的区别。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方将卖方陈述中的两句话拼凑相加,断章取义得出卖方”售货即时收到未出具收条的3万元”,看官,这里面至少又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一是对方通过定语的方式,妄图得出一个本不存在的还款3万元的事实结论,还通过“即时”这样的词语,不显山不露水地予以巧妙强化,体现出了其语言文化的水平,却改变不了其文字游戏的性质,在对“即时”即“当时”作出解释后,跟进驳斥其“莫须有”还款3万元的主张,终获“6-3=3”的庭审不言自明效果。
在我们拘泥于证据原本的内容和意思的时候,法官庭审后的一句探讨性警言启发了我,让我忽然想到了“太极”这个词,还想到了“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这句佛家名言,在我们关注“还款3万元”书写内容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关注一下一个清结的债务在还款时会书写成这样简单的样子吗?会不会还应当再多加两个字--“已清”?这需要靠什么得来呢?想象、想象、想象…
枯燥的卷皮儿,千篇一律,有趣的卷宗,百情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