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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否可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发布时间:2019-11-30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否可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见,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公司内相关人员符合“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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