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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毅 结果迥异的时效案

发布时间:2020-11-30

结果迥异的时效案

2021年的春天和秋天,Z老板和Q老板、C女士夫妇在同一家法院,领到了均存时效争议、结果迥异却各自欢喜的判决。
2001年,Q老板、C女士夫妇时值经营烟草生意,后转行去了沿海省份。2021年6月,帐户先被诉前保全予以冻结,咨询律师后不久收到了意料之中的诉状,主要证据为再过一两个月即临近20年最长时效的2001年出具过的一张欠据,2021年7月庭审中又陆续有其他证材展示并进行了质证,8月收到了对方撤诉的裁定。
2009年,Z老板长年经营橡胶产品生意,曾赊销给老主顾山东W某巨额产品和半产品,隔年收到少量退货,随即对方失联,始终未能收到货款。2021年Z老板终于决定清理该坏帐。
周振毅律师分别接受委托后,在代理Z老板原告的案件中,先是经历了疫情拖延的无奈,又在跨省调证过程中获取了有利信息,再利用司法送达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的差异,配合法庭、因势利导,完成了有效送达、暂不保全、缺席审理、完善执行措施等工作,将不符合时效规定的障碍化于无形。2021年6月,踏破铁鞋无觅处、好似天外之音的对方竟然出现了,而且是携款上门寻求和解,利息占比近50%,本息坏帐逆转为巨额款项。
在代理Q老板、C女士为被告的案件中,当然要、也确实是首先提出了时效问题,又依证据规则(法庭变更开庭时间但未延长举证时限),化解了对方在去年及今年或拟新立债务、对我方委托人形成视听资料的证明作用,还依法提出了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此前已申请法庭调证),另外也指出欠帐不实、诉求不准(对方自身证据存在矛盾)的意见,二轮辩论中重点驳斥了对方又提出未约定还款时间的主张,提出欠据不同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时的时效起算时间为欠据形成时间的意见。庭审后第2天,我方被法庭询问调解意见,第5天,收到法院撤诉裁定。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未形成新的债务,而旧债务的时效障碍又未能逾越,主体和证据的问题无需再行展开……
委托人简单的“谢谢”二字,似乎感觉到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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