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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
姑嫂间的继承争执
2020年3月,祖国大陆第一波大范围的疫情阴霾尚未完全散去,外嫁的W女士来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就其父母遗产与大姑姐N某间的纠纷委托周振毅律师代理诉讼。
随着案情的递进展开,我们发现该案并不简单。W兄妹二人,其胞兄WY下肢有病、精神轻度残疾,W的母亲、父亲分别于2015年8月、2018年8月去世。2018年1月,N经人介绍,与WY登记结婚、2019年WY去世。而W与N办理完WY的丧事后,认为无法就老人遗产与N展开有效沟通了。N成为家庭成员1年多,但因为W不在本地生活,所以其既不掌握财产,所了解的财产信息也只是父母、尤其是父亲在世时所留部分碎片化信息。周振毅律师根据W提供的有限信息和线索为立案和诉讼进行了必要准备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未否认N某的转继承权人身份,但不断发现新问题、也就迎刃解决问题,遇到新情况、就势不断拓展诉讼空间。
首先,立案前要解决的是双方主体适格的问题,W作为原告,户籍早已迁往外地,为办理其父亲丧事前后形成的两份形式上存在缺陷的材料,用于证明身份以立案足矣;而N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查询确认,此前,W言必称其大姑姐为“S某”,因为不仅生活中N某对外始终自称S某、快递收件信息显示也是S某,恰好W也未看过N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法律事务的严谨性体现在这里,一姓之差会导致整个诉讼的功败垂成。
接下来,是我方诉求法定继承、而对方持有遗嘱的障碍。从N某答辩状获悉,其持有一份 W父亲的遗嘱,这大大出乎了W夫妇的意料,也份量足够的震撼到了承办律师。不过,我方经对该《遗嘱》仔细端详、与W的高参会商,在第一次庭审交换证据时,又对该遗嘱形成时的两位署名见证人详加发问,基本否定的认知了然于胸,遂在质证环节从多个角度提出异议,处之坦然,法庭最终也否决了该证据。
提出遗嘱无效的质证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合法性方面包括非遗嘱人本人签名,是由代书人即W胞兄、N某之夫代签;应当但不是由见证人来完成代书;代书人没有签名;N某夫妇作为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不应当但事实上都在立遗嘱现场;W胞兄、N某之夫属于精神二级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上述情形违反了《继承法》第17、18条、118条等项规定。客观性方面,包括继承人代书、代签,利害关系直接、显著,也没有视听资料印证;遗嘱人学历、工作和身体情况(略),可以签名;见证人对双方利害(略)、见证人把遗嘱人左上肢无力、右上肢正常(病历显示、说明不是左撇子的遗嘱人右手能写字)的内容说反;遗嘱形成当天,遗嘱人被N某送往养老院,可以推测遗嘱是N某有计划地安排,遗嘱内容是否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遗嘱人无权处分配偶财产部分;另提出见证人对发问重要细节的答复不清、遗嘱提及时间不实,不合常理等等。
贯穿诉讼整个过程的是:我方的多方查询、向法院申请的多份法院调查令。比较重要的有为确保主体信息的准确性和演变过程,进一步向公安部门调得书面信息确认;商业保险查询劳而无获;不属于审理范围但调解所涉抚恤金收获部分成果;最重要、耗费工作量最大的是财产查询,遗产中三套房产均为拆迁补偿,开发商经向顾问律师请教,配合出具了有缺陷的证材,在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持调查令向占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某办调查时,心平气和地领教了体制内“执法”人员的蛮横、围观、戏耍,呵呵,一笑而过;银行存款查询方面,多是凭借法官的数次辛苦:W母亲无人知晓、静静地存款,W父亲去世后被人以“受托”(非W父亲签其名字)支取巨款的记录,以及3天时间大量POS机5000元现取的巨款记录均一一浮出水面。
第1次庭审时,N某一概否认了审判长发问的存款情况,第2次庭审,N某认可支款30余万元,但解释为来自被继承人的受赠。我方关注的是被告提交的用于支付医疗费的银行明细中包含的对我方有利的零星数据信息、法院附带查询W父亲去世前几天内的银行巨款部分明细,因上述情形,W某心增疑窦,在后续自身努力下,前移查询起始时间,竟然不断发现其父亲去世前多家银行多笔定期存款被提前支取、清户处理,仅去世前10天内被N某、WY集中支取达40余万元的情况。至此,姑嫂间的已知继承财产达数百万元。
此间,基本法律新旧交替的情形出现在了一审。庭审时,《民法通则》、《继承法》尚未废止,宣判所依已然2021年开始生效的《民法典》,不过,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前后并无太大差异。
难得的一审判决出来了:一审法院排除了抚恤金(未能调解一致)、W父亲生前被支走的40万元款项和原告主张的有经注价值的部分生活物品,将案涉三套房产、N某支款30余万元、W母亲存款纳入遗产范围;否决了被告《遗嘱》及相对应的数份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否决了被告有关赠予房产和存款的证材,认定了W、N的共同继承人身份,根据上述财产情况及双方对房产估值报价,按法定继承作以均分。
上诉期内,W以网上公开的一则判例为依据,就 W父亲去世前10天内被支取的40余万元存款提起了上诉,并认为N存在不当行为,应予少分遗产。隔天,也马上收到了对方全盘否定一审判决的上诉状。
二审中,我方将上述40余万元按时间顺序、区分不同银行,结合相关判例和一审对方问题所在,整理出一套清晰成形的代理意见并择重点有针对性提交视听片断、相应票据,聚焦该有争议财产。而N更是重复或加强一审证言、补充提交被继承人及WY医疗票据,坚持其接受被继承人赠予存款、与WY分别或共同支取并用于医疗和日常花销的主张。
我方予以具体辩驳:一是款项用途方面与实不符,被继承人与WY医疗费用大部报销后的实际支出与其主张相差甚远,对方主张有大量报销范围外的费用缺乏证据;并且,我方主张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前10天内的财产,因大部款项均由N而非WY支取,医疗费的发生和报销,早于这个时间段,对方主张不符合时间顺序。二是对方主张被继承人去世前10天内的支款系赠予,但一审一概否认,不仅矛盾,且掩饰遗产的行为已然成立,应予少分遗产。
二审判决最终维持原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上诉,认为N取款系被继承人告诉密码(实际全部共用简单密码)、是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意思。
姑嫂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争执告一段落,留给自己的思考至少有一个:在事实现状和有限信息基础上,通过对证据的收集、组织、运用和拆解、驳斥,以及适用法律,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优化,就是我们代理律师的职责和追求,我们也正是在这一件又一件的迎来送往中实现着行业和自身的价值、意义。伴夕阳西下,迎明日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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