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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孙歌 托人办理社保未果拒不退还款项,法院该不该管?!

发布时间:2020-11-30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李某经人同学介绍认识于某,遂委托于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和退休医保,向其支付相应款项56568元,且于某为其出具收条。但收款之后于某不仅未为李某办理社保事宜,更是在刚收钱后不久即以丈夫赌博输掉为由拒绝返还。李某在自行索要多次且报警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起诉至河北省ZQ县人民法院,但法院立案庭直接以其诉讼请求保护的法益不合法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李某无奈,再诉至河北省HS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河北省HS中级人民法院以具备起诉形式要件为由裁定指令河北省ZQ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情分析】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具备起诉形式要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否,并不是衡量所诉案件应否由法院审理的标准,本案中的证据收条显示,金额有零有整,且明确了办理事项,一审法院据此之际认定起诉人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是不合理的。
其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亦是否涉嫌犯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均属于实体审理阶段应解决的问题,故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存在不当。再者,即使法院经依法审查仍然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不合法,也应综合考虑本案,决定是否将本案移交公安部门侦查或依法没收该“违法款项”,而非变相地保护“收款者”,直接裁定不予受理。这不仅破坏社会秩序,更是助长了社会中的不正之风,形成审判和侦查机关两不管的局面,“收款者”从而据此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诉讼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救济方式,人民法院又系国家的审判机关,具备国家所赋予的审判职能,应当尽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非未经审理直接推断上诉人存在恶意而不予保护其合法权益。社保补缴本身是个复杂的社会遗留问题,实践中处理此事宜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应当参照统筹地政策及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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