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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孙歌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场,离婚呢?可以缺席判决么?

发布时间:2020-11-30

      【简要案情】

苑某和邢某于2014年10月相识,之后不久遂于2015年03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且双方婚后于2016年02月育有一女邢某某。但由于婚前了解不充分,加之双方一直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期间,苑某于2019年第一次起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判不离。间隔6个月之后,苑某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由其抚养婚生女,法院依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但男方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作出了准许苑某与邢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案情分析】

诉讼离婚:
第一次起诉,通常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十分严重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时,考虑双方婚姻的重要性以及一段美好姻缘的结合的不易,尽量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多维持婚姻关系;
第二次起诉,如为同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结合其离婚的强烈诉求,大多判决离婚。理由:结婚与离婚,都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必须保持婚姻的状态,但希望其能好好生活,过得幸福快乐,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是可以选择离婚的。
本案中,苑某连续两次起诉离婚,但第二次离婚时邢某未参加庭审,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离婚的权利,依法判决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问题未作处理,须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案件总结】
婚姻缔结实属不易,且行且珍惜。美好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如感情破裂了,经努力仍无法继续,也尽量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作为律师,希望每位当事人在今后的时光里都可以保持良好的心态,温暖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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