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
电话:0318-2681970 或 2081970
传真:0318-2681970
邮箱:rmcc999@126.com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529号一、二、三楼
发布时间:2021-11-30
不寻常的自首
2022年元旦前五天,周振毅律师收到了一份不寻常的刑事判决,其中的自首认定更是增添了法院视角的新解读。
Z某在前些年接触并参与了一些网络投资,有一阶段是期货贸易,网上的朋友也闻讯加入。在此过程中,慢慢了解并确认了平台及交易的虚假,尤其是被平台要求提供款项给赢利的客户时,不久,平台涉嫌诈骗被山某警方立案。Z某在家仍被跨省前来的民警当面传唤、讯问而非询问,然后释放。几天后,Z某接山某警方电话赶去继续接受侦查,并被羁押至今。
庭审时,周律师围绕Z某投案的主动性展开论述,主要强调的是其人身自由的状态下,尽管此前已被讯问、侦查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侦查过程中,未被羁押的情况下,仅是接电话保证到案的事实仍体现出其投案的主动性,加之此后的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情节。
除此之外的辩护要点主要是客观方面的被控金额及所依证据,一是部分银行流水的提供主体即证据来源方面,二是部分银行流水的证据形式及提存方面,三是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方面;主观方面则是从交流讯息反应及退款证材推理其主观认知的渐进状态;同时鉴于其身份、日常地点、平台发起、组织、运转及款项支配诸多方面,提出从犯的意见;加之退赃、退赔、谅解的情节。
最终,Z某自首的法定情节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量刑也被减轻处罚,结果总体上客观、公允。而在嫌疑人人身尚属自由的状态下,哪怕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也已讯问完毕,但司法机关传唤即到案时,原则上仍属自动投案,仍符合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和精神。这应是对自首新型态的客观解读。
2022年的新气象已经有了,让我们携手再出发,在各自岗位上以崭新的姿态好好去把自己的工作作好!
上一篇:周振毅 此债无证亦消除
下一篇:周振毅 4 份协议包裹的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