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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诉讼赔偿数额
司法权作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
郑 洪 亮
现实司法诉讼活动中, 不论是法官还是普通人士, 有一大部分认为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赔偿适可而止, 往往是轻轻点水, 并没有起到要求非法侵权者付出获益额的赔偿, 从某种程度上让侵权者“获得了远高于法院裁决赔偿额的利润”。造成侵权者违法支出过少,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保障权利人的市场经济热情,也阻却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战斗在一线的法律工作者,让我们高兴地看到,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原来的法定赔偿额50万元大大提高。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认为,该法的修改不仅对侵害注册商标权行为提高了赔偿额度,很快诸如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专利权行为、侵害著作权等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可能都会提高。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人们的创作热情,掀起创业、策划、动漫行业第三次革命,提高我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