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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亮 城中村拆迁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30

城中村拆迁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
                                 
                                郑洪亮                       

在法律工作者眼里,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城中村拆迁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做好群众的服务工作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近年来,我国关于城中村拆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拆迁行为。
目前,城中村拆迁依据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还有以下规定: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一新的补偿规定,强调了三点:一是按市场价格补偿;二是基准日为“征收决定公告日”;三是要经过评估。
那么,衡水市原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及时修正。城中村的土地虽然属集体所有,我认为,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执行实施。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1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执行裁定。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2011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的有效办法,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理顺各项法律关系,化解群众争议,消除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社会矛盾隐患。
程序优先已成为法律的准则。司法程序的公正,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延伸到社会管理问题中,程序的公正,给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双方公平的机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居民拆迁问题,要紧紧抓住问题的核心环节,以程序的公正,保障管理权的有效执行,维护群众的权益和尊严,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双赢。我认为,: 
1、公布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组织方案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对方案进行表决。
3、政府组织由被拆迁户和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涉及50名(可认定为涉及被拆迁人数量较多)以上被拆迁户的方案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5、被拆迁房屋(包含原宅基使用权)的价值,政府及时组织被拆迁人选
定评估机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及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对不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准备出安置住房,做到补偿工作到位。
8、对拒不履行村民表决决定并经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9、组织人大、纪检等部门对全程进行法律监督,运用民调、法律服务机构职能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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