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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2-11-30

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注:诉讼风险告知书是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向其提供、让其签字的法律文书的一种,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但如果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则现有的告知书在内容上存在不足,无法针对刑事诉讼的特点向其告知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无法达到,有可能会对我们的执业产生负面影响。今年我和同事办理了几起刑事案件,其中有代理被告人的,也有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在办案过程中,切实感到向当事人提供一份风险告知书的必要性。因此,我决定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拟定一份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以便于在日后接受委托时向当事人提供,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的发生。以下是具体内容,望各位同事批评指正。
一、律师作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服务时应向委托人告知以下内容:
1、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时,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可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律师无法查阅案件卷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因案件侦查需要保密无法向辩护人提供详细的案件细节。
2、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向其提供或查阅案件卷宗,但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且律师向其核对案情时除外。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向其提供、携带、传递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通过看守所递交。
4、委托人如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或线索需要提供的,可自行向办案机关提供或由办案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供调取证据的申请。
5、律师可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办案机关决定。
6、委托人如提供证人作证,应当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7、律师依据案件卷宗情况、法律法规及量刑规范所做刑期的判断,不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二、律师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服务时应向委托人告知以下内容: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物质损失。
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赔偿,但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外。
3、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1、2规定限制,即法律不限制被告人为求得受害人谅解、减轻处罚而给付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
4、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但不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不加重其刑罚。

上述内容我已阅读并了解其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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