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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李某某强奸案的法律反思
2013年8月29日,经过两天的不公开审理,李某某强奸案庭审活动告一段落。从最初媒体披露李某某涉案,到开庭审理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其间的一些现象颇令人深思。笔者最早是在新浪微薄上知道这个消息,随即媒体就将李某某身份披露,李某某之母连换三任律师为李某某辩护,其聘请的家庭法律顾问声称有惊天消息透露,暗指受害人有敲诈之嫌,后李某某之母向海淀公安报案到公安部上访,申请法院公开审理,庭审后受害人律师向李某某家的律师发出挑战书,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一起本来应该严肃对待的刑事案件,有演绎成娱乐剧的趋势。笔者利用百度做了一些搜索,发现李某某案件的消息竟然出现在一些网站的娱乐板块之中,真不知这是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还是媒体庸俗化的表现。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透过这些报道,我们还是可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职业道德、不公开审理、证据认定等多种角度讨论案件中的各种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直接将李某某个人情况在媒体中披露有违法律规定
李某某案应当是香港某媒体率先披露的,随后境内媒体在报导中也直接指出李某某的个人情况,加之其父母均为著名艺术家,因此,李某某案件迅速被公众了解。其实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