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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能否免除销售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30

【案例】周末的晚上,张女士在逛商场的时候,看到某服装专柜正在搞减价促销活动,于是就挑选了一件。第二天,张女士发现衣服个别部位有染色不均的现象。张女士找到专柜要求退换。张女士说,昨晚光线不好,我并没有发现衣服有什么问题。今天早上准备穿的时候才看到的。专柜工作人员指着一张告示说,上面写了“降价销售,概不退换”,难道你没有看到吗?既然都告诉你了,所以我们不能给你换货。张女士说,昨晚那么多人在买衣服,我也没有看到你的告示啊。张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解答】该专柜的主张不成立,张女士有权要求专柜退货或换货。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40、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条。
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商家会张贴一些诸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店最低消费**元”“谢绝自带酒水”“请自带硬币,本店不找零”等内容的提示。这些提示就是《合同法》中所说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此类条款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而非双方协商而成的。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3、格式条款的相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选择权。从实践中看,一般是占有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的企业才会提供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如供热合同、保险合同、银行业或电信业提供的合同。在这种合同面前,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极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法》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专柜利用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故专柜的告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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