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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生 赔偿权利人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1-11-30

现实生活中,赔偿权利人在事故中受伤,造成身体残疾。在得到各种合理的赔偿多年后,由于伤残严重,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致使生存困难。这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再次支付残疾赔偿金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是,赔偿权利人应当以什么标准得到再次赔偿呢?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
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司法案例】
俞明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宁夏高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服务行业误工费标准,并顶格以10年计期,共计371620元,判令宁医大总院按责任比例赔付,已依法维护了俞明的民事权益。”因此,最高院维持了宁夏高院关于俞明再次请求残疾赔偿金应当以10年计期的判决。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原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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