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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2009年夏天的一个午夜,衡水市106国道道路施工,在起止两端分设有围挡土堆,三名互为亲戚关系的二十余岁青年男子骑乘摩托由南向北行驶,与土堆及夹杂的几块大石块相撞后,不幸两亡一伤。交警部门先后出具了司机为不同两人的两份责任认定书,最终认定司机为伤者。司机因长时间不能到案被上网通辑,直到2013年方到案并被检察机关控诉交通肇罪。
三年的时间里,两位死者的家属曾将某行政机关和某国企诉至法院,因基本事实和施工主体方面的情况不清楚不得已撤诉。后来,其中一位死者的亲属委托我所周振毅律师代理,帮助确定了肇事施工单位并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法律关系方面突破了“先刑后民”、从主体方面突破了“事故认定书未涉及施工单位责任”的双重障碍,从证据角度、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等诸多方面来证实施工单位的过错,从国家和行业标准依据方面多方查询、探求依据。在2012年底,该诉求终获法院支持。
2013年,两位死者的家属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再委托我所周振毅律师等代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接受了对方道歉、获得了相关赔偿。
该案历时长、涉及主体多且杂,事实情节较为繁琐、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法律和标准规定适逢新旧交替。事件得到解决,并终获委托人的认可满意和律师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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