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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私自向外借款用于合伙企业经营,其他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发布时间:2022-11-29

合伙人的经营陷入困难,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因为意见不同,导致合伙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合伙企业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合伙人甲为了合伙企业的运营需要,私自向外进行借款。之后合伙企业成功突破困境,或者因为无法继续经营而破产,那对于私自借款的合伙人而言其是单独承担责任还是作为合伙债务呢?

合伙企业对这笔钱,其他合伙人是否有偿还义务?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们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人的行为在商事外观上来看其是合伙企业的行为,因而为了保护市场的信赖利益以及基于商事外观。即使合伙人是以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或者进行借款,但相对人明知其所做所为是为了合伙人身后的合伙企业而实行的。为了维护善意的第三人应当放宽对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即将合伙企业纳入进合同关系接受合同的约束。正如合伙关系的特殊,因某些合伙人的行为导致合伙企业亏损的其可以通过合伙的内部进行协商处理。正如(2020)最高法民申6068号谢某某与大兴安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友谊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要旨。即合伙中其他合伙人,对于一合伙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借款,通常上是认为为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但是该合伙人是为了合伙事务即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的除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 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因而可以看出当前的司法导向,作为合伙企业其风险问题的出现已及风险的对抗能力,都皆较与法人公司企业繁多与脆弱,对于合伙人的调选以及法律风险的防控都应着重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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