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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8
近日东莞一女子因高烧到诊所就医,护士给该女子连打三针后,女子出现抽搐并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家属表示,护士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提出与进行皮试,也未对于当事人是否有疾病史或者过敏药物进行考虑与询问。那么进行治理的护士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
一、分析该问题最关键的点在于,考虑该注射药物是否属于应当进行皮试的种类,如果相应的治疗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注射该药物应当进行对患者身体状况的询问与进行预防性测试,但医者确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应程序导致患者的死亡那么其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明显的严重疏忽导致病人死亡的其行为将受到公诉。但当药品性质较为一般,而护士因为疏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的其便成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提到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且向诊所索要赔偿金额的行为可以看出,应当并非是第一情形。而是民事侵权,因此才会对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争议。在民事侵权的范围内,其赔偿的金额主要是要考虑到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问题。
二、如果护士本身的行为没有问题进行了询问并且进行了皮试等医疗程序,但因为患者的特殊体质患者还是意外去世了,护士作为医护人员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作为医疗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其的行为自然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并不代表着要承担责任,如诺患者为特殊体质护士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毫无过错,其将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