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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后的索赔之路

发布时间:2023-04-11

   作者周振毅律师

2022年9月,河北法院向北京学子Y某转来执行案款近20万元,并终结本次执行,该尚不及执行标的的四分之一,更不是Y父去世引发的全部权益。10月底,Y决定进行法律程序上的最后努力:在河北启动刑事自诉,追究Y父侵占的刑事责任,在新疆同时进行侵权二审。至此,距Y父去世一年有余,权利的实现还在路上,但方向清晰、目标趋近。案中,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确定责任主体、适用法律及举证均需仔细辨别,后期实现全面权益,又需环环努力。

2021年8月的一天,新疆高速某服务区,等候公安查验的货车排起了长队。据Y父的案涉同事讲,同为货车司机的Y父下车去该同事的前车取水,因同事未能注意,驾车启动致Y父当场被撞身亡,公安出警后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Y父生前所在的河北TS汽车运输队,经申请认定Y父工亡又一个多月后,运输队老板S某自社保所支取了近百万元工亡待遇款。Y是Y父唯一的近亲属,也是“00后”,好在大主意有Y母(早年与Y离异)帮其定夺。根据现实情况,Y分别在新疆起诉运输队和保险公司,在河北委托周振毅律师依法追讨工亡待遇款。

周振毅律师、董智慧律师先是依法经劳动仲裁取得了仲裁裁决书。后对方向法院提起驳回Y方工亡待遇请求的诉讼,又撤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发现该用工单位负责人私自挪用了待遇款,且迟迟不能全部执行到位,Y又拟通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及侵占罪追究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所步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程序适用方面。一是在社保所已经结算Y父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已经领取待遇款的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是否还要先置的问题上,法院和仲裁机构存在争议,后论断为仍属劳动争议,需要先行劳动仲裁。二是Y在新疆另外启动了针对司机、用工单位和保险公司的侵权诉讼。

二、责任主体方面。个体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人在各程序中的位列存在不同,身份表述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同。具体来说,

一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只列用工单位,即该运输队;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责任主体为该个体运输队,后面列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是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变成了2个,即该个体运输队及负责人;

四是在刑事侵占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只有1个,即该用工单位负责人。

三、赔偿数额方面。

Y分别在新疆和河北启动两个法律程序,以主张侵权赔偿款和工伤待遇款,被告方及两地法院对此都有很大的争议。

虽然河北工亡待遇款的获赔权确定不疑,但仍有诸多业内人士在两起案件并存的情况下,Y的权利份额是否相互影响上,长期不能明晰。新疆的侵权诉讼中,对方提出了无交警认定、实际车主和挂靠车主需要到案、因肇事司机涉嫌犯罪应先移送公安刑事处理等等,否认了赔偿责任的存在。

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可从第三人处获赔的规定。

不过,对于用人单位以内,即同事造成的人身损害,又当如何?

Y的整体索赔权利究竟包括什么呢?

需要注意的两个特点是,所有待赔款项都是保险款,无非是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再就是Y作为受害一方,刚刚成年,尚未毕业,对其更应抱以同情、能帮则帮的人文关怀,让法律在某个场景下也能有温度…

新冠疫情的影响确定已经走远,两地诉讼进程也加快了步伐。新疆方面,Y回绝了相关人员的数次撤诉劝导,人民法院酌定了双方司机的三七过错责任,并依此认定了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过法院转告Y,会随Y是否上诉决定其是否上诉,算是变相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

截至2023年3月,Y在新疆继续提起了上诉,而在河北的执行程序中,在恢复执行之前,经法院和周振毅律师共同努力,施以串联案件、全面调查等等专业技能和工作量,已经大幅增加了几千里外他人名下房产等的可执行标的和线索(正予拍卖变现)、同步增加了其他实现Y执行目的的途径、整体上接近了帮Y拿回全部权利款项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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