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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0
小明小丽结婚后,
共同育有一子一女,
双方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
经法官调解,
小明与小丽达成离婚协议,
各取得一名子女抚养权。
因小丽暂时无房,
离婚后面临流离失所。
她想带着女儿继续居住在小明的房子里,
若你是小明,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设定居住权”的法律知识点。民法典物权编首次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无论这套房屋怎么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该房屋。
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的居住权既拓展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有现实意义,真正实现房屋物尽其用和保护弱势群体居住生存利益的价值理念。
设立居住权,这些问题要厘清
书面订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无偿设立。居住权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人在获得居住权时往往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帮扶或馈赠。
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形式订立居住权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法院、仲裁委生效文书登记的,或者以遗嘱、遗赠当时设立的,可以由单方申请登记。
专人专用。居住权人对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另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