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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5
作者:周振毅律师
律师代理,简言之,工作内容就是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此前已发生纠纷事实基础,此后的代理后果又由当事人来承受,所以,律师代理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当事人方方面面的影响。本文仅就近期所涉有感而发,既不求全、亦不敢当,唯愿对有所需要的朋友有所助益,浅尝辄止。
一、当事人陈述对案件定性、走向的影响。
民商案件的委托人往往是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很多不是当事人。刑事案件根据嫌疑人行为性质确定罪名,民商案件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描述,同样对律师确定法律关系、诉求有直接影响。
尤其是较为复杂的案情,同一事实,不同、不完整的描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案由界定,同一事实完整的描述也可能会产生多重并存的法律关系,有时甚至是民刑交叉,直面选择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和先后顺序。
一般而言,律师代理民商纠纷需要关注的是,带着长长的认知触角去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对其权利加以专业分析利弊,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此时,或许是诉讼胜败方向的开始,后期难以再行变更,所以要慎之又慎,案由准确时,即使有所波折,但定会迎来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当事人陈述事实情节的真假与否、片面还是完整,所带来风险包括:诉讼目的实现风险、风险代理费用风险、虚假诉讼违法风险等。
其中,当当事人注入、坚持的些许认知,与律师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不一致时,也要注意了,如果还继续代理,要么说服说通当事人,达成共识,要么按当事人意志来。比如,被欺诈的证据严重匮乏,明晰诉讼风险后,当事人的目的和注意力或转向为,判决之后的媒介公开、以防止更多新朋友的被动卷入,这时,律师是否接受代理又或许会成为另一个问题。
二、当事人对代理人发言的要求。
有的当事人称赞律师从来不多说话,有的当事人认为代理律师话说不上去,也有的当事人认为代理律师只是传声筒。这些评论并不全是事后总结,有时是诉讼过程中甚至庭审现场的即时要求。
比如,对对方的陈述内容有异议时,要求律师直接进行反驳,即使代理人知道甚至解释清了有直接原始书证支持己方,不必理会对方无依据、无边际的发言,不应完全跟随对方节奏起舞,重在各自发表意见、举证质证,但出于尊重、平衡或长期合作考虑,还是会寻求在对对方质证意见的反驳或第二回合的辩论中,安排简要、有针对性的发言。
当然,代理律师切忌为迎合当事人,而不得不陷入对方的阵地,否则,很容易迷失自己的方向或轻重不分。就好像武林高手之间的对决,即使武功低于对手的一方,若施以激将法,激怒对方后,结果往往反转为赢家。
三、当事人有关争议解决约定对裁决机构及法院管辖的影响。
当事人合同中对商事争议解决事先作有约定,此时往往就会受仲裁或法院管辖的限制。泛泛地说且一家之言,不放弃诉讼途径也就是不选择仲裁为宜,这是综合考虑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费用成本、证据规则、审期延长限制、结果救济途径及裁决书不公开等诸多因素后的比较性选择,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内容违法无效时,仍会面临选择。
一是已纳入司法体系的原铁路法院及海事专门法院,专门法院案件相对少,审判效率高,合适的案件就可以无视合同地域管辖约定,直接立案于专门法院,免去当下普通法院的领号立案、排队审理之累。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内容与法不合时,若不易一眼看出,且对代理工作适宜时,不妨依照约定直接立案,因为对方未必提异议,后续法院发现并移送时再随机应变,未能发现则顺利审理,出现移送情形时,也有多手准备,岂不妙哉?有时涉于案情信息繁琐,接受移送的法院未必就管辖正确,此时若出现跨地甚至跨省情形,又需要报送共同上级法院定夺,为避免时间无谓拖延,可视情考虑撤回起诉,直接去正确的法院立案,以提升诉讼效率。
四、当事人在证据方面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影响。
律师代理案件时,大多不接收和保存证据原件,开庭前当事人不慎丢失原件,这或许是一击致命的一种,律师就需要考虑代替的证据或方法。其他证据影响的常见情形包括,当事人证据出现书面材料拼凑、内容增改或有歧义、电子证据灭失、证人证言反复、证据对案件或案外有副作用、关键证据在对方处、逾期举证等不一而足。
五、当事人结案方式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影响。
当事人因证据、身体原因,或是经济能力、与对方关系等,直接选择撤诉、中途和解、大幅调降诉求,甚至过程中即对己方律师“撤梯子”的结案情形并不鲜见。
尤其诉讼律师与当事人间多初次打交道,知之甚少,代理律师事先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上述相关重要事项;而经济纠纷风险代理时,不愿、不能将诚信原则贯彻始终的当事人,不胜枚举,代理律师又要面临维权亦或放弃费用的两难选择。
另一方面,当代理律师深刻认识到裁判不利,是有明显案外因素导致,有充足信心继续前行,甚至愿无偿继续代理以求修得正果时,或许会受到当事人对纠纷产生了认知偏见、对前景信心不足、缺乏预付诉讼成本经济能力的影响,而不得不搁浅,随着时间的推移,代理律师无形却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付出,也不得不随之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