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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过一年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便不用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了?

发布时间:2023-06-26

公司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便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自用人单位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11个月,是否随着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意见的解释略有分歧,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不用承担任何时候的双倍工资,还是仅不承担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11月的双倍工资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的法规可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同时也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二十条规定种所说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文意解释也可以认为,该规定所确定的具体时间可以理解出为用工开始之日进行计算,满一年前的二倍工资请求,未明确规定不予支持。且通过法律效力顺位,法律的层级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二倍请求权,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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