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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9
审理法院: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1121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2018年3月20日
案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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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1、2016年12月18日,受害人蒋某1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碧桂园大门内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经送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医疗费8283.54元,被告人胡小伟只赔偿2500元。
2、2017年7月7日,受害人唐某2在祁阳县原种场2组被胡小伟所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多处,后经送祁阳县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人胡小伟只赔偿500元。
3、2017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小伟骑摩托车带起上述两条没套狗链的大狗(一条叫“雄霸”,一条叫“豹子”)到浯溪大桥北边桥下湘江河里洗澡,洗完澡后回家路过桥下靠近祁阳县委党校一条小路时,两条狗将骑电动车路过的受害人曾某1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曾某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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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小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胡小伟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3
辩方意见
被告人胡小伟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现在无能力赔偿,其亲属也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4
综合评判
被告人胡小伟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小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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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胡小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