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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案情】
丧偶的丁华驾驶小型汽车(车内载郭冰)与胡小军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丁华、郭冰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丁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小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冰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郭冰的亲属遂起诉丁华的唯一儿子在继承遗产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此案的处理,赔偿权利人张死亡肇事司机的法定继承人担责,是否应对继承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主张侵权人法定继承人赔偿依法有据,其主张权利不能被驳夺,故即使其不能举证证明继承的事实,也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判决支持其诉请,可等执行阶段再查明继承的遗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承担败诉风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我国继承法对此有明确具体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法定继承人只要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有义务按照顺序和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当被继承人作为侵权行为人死亡,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人有遗产且被法定继承人取得,即证明继承已实际发生的事实。否则,赔偿权利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应区分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
事实上,赔偿权利人常常混淆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赔偿权利人认为,虽然其当前不能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主张赔偿的权利不能被驳夺,故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应支持其诉请,可待执行阶段再举证。实质上,赔偿权利人诉请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起诉被准许进入到诉讼程序,即是对其主张赔偿权利的确认,亦是其主张责任获得支持的体现。而关于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赔偿权利人虽然主张了权利,但因其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败诉风险。
三、应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针对的对象为原告,且适用的法律文书应为裁定书。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或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它既可以针对原告亦可针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文书应为判决书。
因此,当侵权纠纷发生时,赔偿权利人虽不能证明继承的事实,但其起诉是符合条件的,只是因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故法院应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为赔偿权利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途径。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因此,判决生效后,赔偿权利人如果能证明继承的事实时,可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而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