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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 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辆“价值贬损”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30

  汽车的“价值贬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

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后的维修费是一种直接的损失,但是“价值贬损”是将修复后的车辆价值与受损前的车辆的价值进行比较后得出损失额度,是一种看不见的损失,是间接性的损失。

从目前看,“价值贬损”的主张存在依据的空白。我国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态”、“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一般都是以直接损失为标准的。“价值贬损”中涉及到的“贬值费”界定的标准也很模糊,保险行业目前也还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到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我们都知道,小的交通事故可能只是造成一些刮擦,不会对车辆的性能造成影响;如果是驱动等设备部件受损就可能影响到车辆的性能。车商表示,经过大修的车辆很难恢复原装性能。从车辆贬损评估的角度出发,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手段不一样,评估得出的结果也不一样甚至差别很大。结果是难以将“贬值费”确定下来,法官难以认定是否采纳。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所以,只要有损失就应该获得赔偿。但是从实务上来说,目前我国对车辆的“贬损价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提出赔偿“贬值费”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在个案中有法院判决支持车主的“贬值费”主张,理由也大多从车辆实际损坏的角度来看,判决在个案中有根有据,但是这样的案例毕竟是少数的。

我们认为:几乎每一辆车都有价值贬损的可能,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对车辆“价值贬损”和“贬值费”作出明确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对“贬值费”的认定应该持保守态度,要十分慎重、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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