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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30
昨天下午,“2013年度全市仲裁院团队业务展示活动”开始,锡城108名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代表参加。案例评析活动中,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规定,尤其引人关注。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面临处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雒堂芝介绍,劳动者自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以后不及时、不足额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经济补偿。
雒堂芝提醒用人单位,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即一个月的期限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没有履行,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另外社保基金是公共基金,用人单位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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